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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件又是一則地方法院法官濫用自由心證之案件,還好嚴重程度只是一半,起訴兩件,其中一件無罪一件有罪,有罪的刑期12年兩件,其餘無罪。這刑度出來都變老人了。我不知道他實際上有沒有賣毒品,但檢閱卷內證據,顯示沒有補強證據,單有藥腳的指證,不符合嚴格證據主義。上訴加強原來在一審已經進行的詰問發現到的邏輯衝突與經驗法則矛盾的點,幸為二審法官採納,改變心中證認定,不管檢察官上訴要請求無罪部分改判有罪遭駁回,被告上訴部分亦獲得無罪判決。
但是還是奉勸別碰毒品,早晚會出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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