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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CASE

判決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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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案件緣由:一方數人前往討債發生暴力糾紛,被告聽聞後持槍前往該處所對空鳴槍,檢察官起訴被告單純持有槍枝、子彈,最低刑度五年以上,然而起訴對方妨害秩序罪。一旦對方成立妨害秩序,則被告不僅係單純持有槍枝,而應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之在公共場所開槍罪(七年以上)理論上單純持有槍枝跟妨害秩序不能並存不能並存(如場所認定是公共場所),故法院有可能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論以較重之公共場所開槍罪。
二、本件嗣經辯論驗證,該場所難以認定為公眾得出入場所,故一方無罪(其餘告訴乃論之罪撤告),被告僅論單純持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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